“超过劳动就业年龄就业,工作中受伤,是否可按工伤处理?”劳动者遇到类似的事情时,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月7日傍晚,气温降到零下几度,某小学门卫值班室里,67岁的于元中(化名)插上平时取暖的电炉子,可电炉毫无反应,寒冷难耐的他只好找来几块木炭取暖。于元中没意识到木炭有些潮湿,木炭不完全燃烧导致一氧化碳释放,他在昏睡中失去意识。经人发现后,紧急送往医院。
医院诊断后,于元中系一氧化碳中毒,且脑部已出现大面积脑梗。两个多月的治疗,仍然没能挽回于元中的生命,4月25日,于元中离开人世。此时家中已花费7万余元治疗费。
于元中的儿子认为,父亲是在上班时间并且是在上班地点值班室煤气中毒的,保安服务企业应该给予赔偿。
对这个情况,保安公司认为,“于元中有医保,医药费可以报销80%,没报销部分公司愿意全部承担,还赔偿8000元,但他们不同意。”最后,经过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由保安服务企业一次性支付4万元丧葬费,如有其他诉求再进行协调。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近几年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引起的劳动纠纷很多。那么这些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王洪流表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是年满16周岁处于劳动就业年龄内(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人员,退休人员已超过了劳动就业年龄,就不符合这一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终止,丧失了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但这并不代表达到退休年龄后就不能工作。记者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了解到,对于企业招用退休人员的双方关系的界定,各地在仲裁或诉讼实务中已基本达成共识,劳务双方建立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不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王洪流律师建议,遇到此类纠纷时要理性维权,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
去年2月1日,吴某某和王某某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所在的歌厅收取了他们的服装押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随即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处理中,该单位承认收取了投诉人的服装押金。劳动部门责令该歌厅将押金退还给吴某某、王某某,并处罚款1000元。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这在原劳社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明确规定”,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付文闯介绍。此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可以要求劳动者做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012年年底,申请人刘某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确定与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刘某某称,该工程有限公司在取得某路段施工权后,违法将该工程部分转包给潘某某。刘某某在当年7月,经潘某某雇请,进入一隧道工地做事,工作内容是在喷浆机旁边掺水泥。当年8月3日凌晨5点左右,溅出的水泥浆不慎溅入申请人双眼,申请人随即就医。当年11月22日,申请人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被迫出院,并多次与项目部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仲裁院认为,申请人作为农民工外出务工,虽未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应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事实劳动关系,按工伤处理。
作为该案件的仲裁员吴治国(现市劳动人事仲裁院院长)分析,根据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申请方将其营业范围内的业务发包给不具备法定用工资格的自然人潘某某,潘某某在承包被申请方的工程后,为完成该工程所聘请的劳动者,被申请方应依法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能确认申请人作为自然人潘某某聘用的劳动者与被申请方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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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系统能查到个人开房记录的时间是至少一年,各地情况不一。宾馆那边登记后信息就自动备份到公安局的服务器上了。有详细的记录,什么时间,几个人,哪个房间,身份证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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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能够最终靠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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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遇到退款问题时,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和商家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报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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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宅基地是别人在1993年拿到宅基地证书的。现在宅基地上有一棵老榆树。诉讼还能回来吗?